(2017)宁01行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银川市民政局与白云飞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银川市民政局,白云飞,银川市规划管理局,鲁能陶然水岸业委会,银川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行终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69号。法定代表人杨玉经,男,厅长。委托代理人杨夏云,该厅法规处副调研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冰,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银川市民政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6号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军利,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敬峰,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云飞,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代理人范洁,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寿路177号银川市民大厅G区。法定代表人沈爱红,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艳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审第三人鲁能陶然水岸业委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陶然水岸小区12号楼地下室。负责人侯智勇,男,主任。原审第三人银川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法定代表人刘鹏,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哈如,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银川市民政局因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行初1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代理人杨夏云、王冰,上诉人银川市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敬峰,被上诉人白云飞的委托代理人范洁,原审第三人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副局长陈星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娟、刘艳宁,原审第三人鲁能陶然水岸业委会的主任侯智勇,原审第三人银川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的副调研员李志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哈如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行初15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退回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银川市民政局。审 判 长 刘煜姗审 判 员 彭 云代理审判员 郭燕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樊新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