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杰与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杰,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阳云辉,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205050095F。法定代表人:邓先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青燕,公司员工。罗杰申请执行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杰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85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3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进行调查,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