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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鲁维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鲁维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404号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周宝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丰,男,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该公司宿舍。被告:鲁维权,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鲁维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芦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滕文学书 记 员 张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