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880号原告贾某某,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贾某甲,男,36岁,汉族,住舞钢市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贾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