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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1民初1880号原告贾某某,男,198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舞钢市。被告贾某甲,男,36岁,汉族,住舞钢市产业集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贾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不能提供被告贾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法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