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执恢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武晓军与赵廉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晓军,赵廉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恢127号申请执行人武晓军,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被执行人赵廉之,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中街。申请执行人武晓军与被执行人赵廉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晓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廉之偿还武晓军房屋租金12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8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廉之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157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喜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