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家春与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家春,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3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家春,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恪定,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城东街16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亮,执行董事。上诉人李家春、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亮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2日,经传票传唤,永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家春于2017年8月2日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家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家春撤回上诉。对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家春、菏泽永亮电力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分别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生友审判员 乔 艳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