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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郭旗与刘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旗,刘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606号申请执行人郭旗,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经商,住洪湖市。被执行人刘旺,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郭旗与刘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旗与被执行人刘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9004执6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国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