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贯东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刑申165号王贯东:你因王坤犯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淮中刑二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2)苏刑二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存在瑕疵和错误,没有还原事实真相,造成错判”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决认定: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期间,王坤以借款方式从李某某、高某、王某、潘某、彭某某、宋某某等人手中共计骗取1614.9万元。王坤获得上述人员借款后,均用于归还高利贷借款、网上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高某、王某、潘某、彭某某、宋某某陈述,书证借条、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往来凭证、洪泽县高良涧镇法律服务所见证谈话材料、借条等,网上消费记录,证人许某、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秦某、李某某、韩某、潘某、张某某(王坤的母亲)、张某某(洪泽县高良涧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等人证言,南京龙潭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坤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一、关于你申诉提出“李某某不是被骗资金所有人,不具备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主体资格”的问题。经查,1、本案因李某某报案而案发,李某某指证王坤系其向借款,借款手续由许某办理;2、证人许某证言笔录证明,李某某通过其借给王坤的钱均属李某某,所有款项由李某某安排其打款给王坤;3、证人彭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证言笔录均证明,曾听王坤讲过向李某某借款;4、洪泽县高良涧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张友智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7月21日,其为王坤见证向李某某借款300万元时,在其办公室打的借条,王坤称钱在前面已借过,只是补法律见证手续。5、证人秦浪、李一成、韩州证言笔录证明,2009年12月17日,许某安排李某某将60万元、50万元、119万元打到他们账户,他们与李某某之间没有经济往来的情况。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经庭审过举证、质证、认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足以认定证实王坤以为帮其妻子归还经手审批的贷款为由,许诺高额利息从李某某处借款的事实。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许某、秦某、李某某、韩某证言以及银行往来记录证明,李某某与许某系生意合伙人,双方之间有资金往来。原判决认定李某某系本案的被害���证据充分。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二、关于你申诉提出“王坤没有虚构栖霞区发改局副局长的身份”的问题。经查,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明,2010年3月,其经李某某介绍认识王坤,王坤自称南京栖霞区发改局副局长、,妻子系南京一家银行分管工业贷款的领导,自己投资开了安裕投资公司和一家物流公司;2、证人许某证言笔录证明,2010年3月初,其和李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认识王坤。王坤向李某某介绍自己是南京栖霞区发改局副局长、妻子吴某是南京一个银行分管工业贷款的领导,自己投资开了安裕投资公司和一家物流公司;3、证人孙某某证言笔录证明,其和王坤是同学、老乡关系,王坤自称栖霞区发改委分管领导,他妻子系南京一家银行行长;4���证人李某某证言笔录证明,王坤平时对外介绍自己为栖霞区发改局副局长,还自称栖霞区政协委员,妻子是银行行长,有一个大学同学也是什么银行的副行长,经常利用这些关系做过桥业务,平时没有实质性的投资行为的情况。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王坤在认识李某某时自称是栖霞区发改局副局长。你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你申诉提出“王坤没有欺骗彭某某、潘某,和他们之间的贷款在本质上是民间借贷,不构成刑事诈骗”的问题。经查,1、王坤自始终供认,2009年2月份起有几十万元的资金漏洞,后借高利贷堵漏洞,因无实质性的赚钱渠道,平时有很多高档消费,还要���付高利贷利息,恶性循环导致其欠款越来越多;从浦某、曹某、彭某某、潘某、李某某、许某等人手里借的27862481元,用于在网上购买体育彩票及福利彩票,都亏掉了。没有人,连妻子、父母、最好的朋友都不知道其借几千万元用于网上买彩票亏掉的情况。;其一直把在网上购买彩票看作正常的投资行为,想在网上购买彩票赚钱,总体是亏的多,后越陷越深,加上其没有什么钱,只能向别人借钱买彩票;借钱时基本上都是以投资、资金周转(包括还款)等为由。;2、被害人潘某、彭某某陈述、和证人潘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证实王坤在向潘某、彭某某借款时,没有如实向潘某及彭某某他们说明借款的真实用途是为归还其所借的高利贷及网上购买彩票,而是以经济紧张,急需资金用于投资等虚假理由进行欺骗误导。本院认为,王坤��资金出现漏洞且并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将借款用于偿还高利借款、个人高消费以及在网上购买彩票的真实用途,虚构“过桥”业务、资金周转等事实,许诺高额利息从彭某某、潘某等人处取得巨额借款,无力归还,致使借款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上述事实,足以证实王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你的申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