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强与崔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强,崔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655号原告:朱强,男,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崔良华,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朱强与被告崔良华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朱强负担。审判员 张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