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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5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文彦林诉吴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598-1号申请执行人:文彦林,男。被执行人:吴东旭,男。文彦林与吴东旭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陕070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人工工资48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文书及被执行人身份存在笔误,导致无法实施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书面申请撤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5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