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叶宗磊与刘泽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宗磊,刘泽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1456号原告:叶宗磊,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生,住商城县。被告:刘泽科,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商城县。原告叶宗磊与被告刘泽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宗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泽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宗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钢材欠款15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刘泽科自2012年在原告处批发钢材,至2016年8月15日,累计欠原告钢材材料款152000元,现有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还。被告刘泽科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叶宗磊在商城县××x镇从事钢筋批发生意,被告刘泽科在xx镇售卖钢筋。被告刘泽科从2012年到2015年,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钢筋,部分货款没有付清。2016年8月15日,原告拿着被告购买钢筋打下的多张欠条,找到被告进行结算,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50000的总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刘泽科在原告叶宗磊处购买钢筋,双方形成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钢筋后,被告刘泽科应当依约给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欠条外的2000元欠款,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泽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叶宗磊钢筋欠款1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计1670元,由被告刘泽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