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申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左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锋,王小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左锋,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虎,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再审申请人左锋因与被申请人王小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6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左锋申请再审称,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和第十一项之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主要理由是:1.原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无误,被申请人从未缴过3万元的押金;2.二审法庭认定2010年9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66,000元是押金而不是2006年2月20日至2009年11月3日的承包欠款,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二审法庭查明事实不清,认定有误,现请求法院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一审判决。王小虎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查明事情经过无误,被申请人确实交过3万元押金。被申请人和左锋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协议书》上有承包时间及期限、经营形式、交纳的车辆承包押金等约定。承包陕A×××××2车,签订三份承包协议书。第一份协议书,交了陆万陆千元押金,按左锋给的银行账号汇入,协议书上明显写的是乙方(王小虎)向甲方(左锋)交纳车辆承包押金陆万陆千元。第一份协议书承包到期,左锋会从押金中扣除车辆折旧费和其他费用,算清账,会让被申请人在协议书上签字押金已退回字样,并收回协议书。账算清,剩余钱写入第二份协议书,是乙方向甲方交纳的车辆承包押金陆万元。同样,被申请人按时给左锋交纳规定的承包金,都是月初交。第二份协议到期后,账算清,6万元的押金仅剩3万元。写入第三份协议书上,同样是乙方向甲方交纳车辆承包押金3万元,被申请人又执行第三份协议书,按时给左锋交纳承包金,第三份协议到期。车辆到达报废年限,左锋没跟被申请人算账,告诉被申请人说:过几天算账,退押金。结果,迟迟不算账。3个月后,被申请人把左锋告上法庭,讨要3万元押金陕A×××××2车,第一份、第二份协议上明显写有协议已到期,押金已退回,并签字盖指印,两份协议书左锋均收回并作废,被申请人不欠左锋钱。经审查,左锋在二审庭审中表示,2010年9月王小虎向其账户缴纳6.6万元属实,但是不是押金,是2006年2月20日到2009年11月3日,欠其的承包金。如果法院认定押金已缴纳,则应予退还。左锋提供2010年、2012年的承包合同,合同中均有押金的约定,且载明王小虎押金到期及退还的押金收条,但两方均表示所谓退款实际没有退还,只是倒了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小虎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左锋退还车辆承包押金3万元。由于王小虎在庭审中对左锋所称的其欠承包金的说法不予认可,原判决综合二审的审理情况,认为应认定上述缴纳的款项性质为押金并无不当,改判支持了王小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承包金是否拖欠,并非属于本案解决的争议问题,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综上,左锋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左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