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付某某,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82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2016)黑020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某某、齐齐哈尔阳光热力集团万星供暖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和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永生审判员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侯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