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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双与曾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双,曾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586号原告:郭双,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业权,益阳市正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晖,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双诉被告曾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双撤回对被告曾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郭双负担。审判员  张松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