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xx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5年2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8日被逮捕,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护人霍煜,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辩护人拟做无罪辩护,本院依法恢复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纪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霍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张xx在本市河东区常州道益寿东里小区,用链锁无故将被害人张某1等54人停放在该小区的54辆小型汽车前机盖、后备箱、双侧车门及翼子板等部位划损。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损的其中47辆小型汽车修复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9430元。2016年9月19日3时许,被告人张xx在本市河东区常州道益寿东里小区,用金属游戏币无故将被害人杨某1等21人停放在该小区内和小区外马路边上的21辆小型汽车前机盖、后备箱、两侧车门及翼子板等部位划损。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损的其中6辆小型汽车修复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250元。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xx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杨某1、张某1、张某2、刘某1、李某1、张某3、赵某1、张某4、杨某2、王某1、谢某、朱某1、张某5、刘某2、李某2、刘某3、许某、宋某、丑广省、孟某、李某3、王某2、王某3、周某、李某4心、朱某2、李某5、杨某3、李某3、崔某、陈某1、王某4、李某6、陈某2、王某5、李某7、刘某4、李某8、罗某、高某1、张某6、魏某、韩某、毕某、杨某4、刘某5、徐某、季某、刘某6、王某6、王某7、王某8、梁某1、高某2、赵某2、杨某5、张某7、周某、纪某、及豪亮、马某1、何某、杨某6、王某9、刘某1、李某9、张某8、刘某7、张某2、李某1李某11、王某4、马某2、张某3、陈某1等人陈述,证人吴某证言,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警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张xx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时系在精神病发病期,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衅滋事罪。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张xx残疾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张xx在本市河东区常州道益寿东里小区,用链锁无故将被害人张某1等54人停放在该小区的54辆小型汽车前机盖、后备箱、双侧车门及翼子板等部位划损。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损的其中47辆小型汽车修复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9430元。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xx于2016年1月15日被抓获归案,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张xx于2016年9月19日3时许,在本市河东区常州道益寿东里小区,用金属游戏币无故将被害人杨某7等21人停放在该小区内和小区外马路边上的21辆小型汽车前机盖、后备箱、两侧车门及翼子板等部位划损。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划损的其中6辆小型汽车修复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250元。经被害���报警,被告人张xx于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实:2016年9月19日3时许,其在河东区常州道上打扫卫生,其看到一男子在划路边停放的汽车,其过去一看车都被划伤了,那男子在常州道上划了几辆车就进到益寿东里小区里了,其家的车也停在益寿东里,其就跟过去看了,发现从进小区开始就有车被划了,其本人的车也被划了,后来看见那男子进了31号楼了,其就报警了,划车的男子就住在益寿东里小区,之前也划过车。2、被害人张某1、张某2、刘某1、李某1、张某3、赵某1、张某4、杨某2、王某1、谢某、朱某1、张某5、刘某2、李某2、刘某3、许某、宋某、丑广省、孟某、李某3、王某2、王某3、周某、李某4心、朱某2、李某5、杨某3、李某3、崔某、陈某1、王某4、李某6、陈���2、王某5、李某7、刘某4、李某8、罗某、高某1、张某6、魏某、韩某、毕某、杨某4、刘某5、徐某、季某、刘某6、王某6、王某7、王某8、高某2、赵某2、梁某1陈述,均证实:2016年1月14日发现停放在益寿东里的私家车被划伤,遂报警。3、被害人杨某5、张某7、周某、纪某、及豪亮、马某1、何某、杨某6、王某9、刘某1、李某9、张某8、刘某7、张某2、李某1李某11、王某4、马某2、张某3、陈某1陈述,均证实:2016年9月19日发现停放在益寿东里的私家车被划伤,遂报警。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张xx的母亲,2016年1月13日,张xx白天去上班,晚上十点多的时候说睡不着出去透透气,其也不知道过了多久,他回来就睡了,其穿的黑色防寒服、深色裤子、头戴黑色无沿毛线帽。5、勘查笔录,证实:2016年1月14日、201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对涉案小区被划车辆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6、照片,证实:作案工具及被告人指认现场情况。7、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证实:调取涉案现场监控录像情况。8、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对被告人住处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9、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链锁、钥匙、游戏币等作案工具。10、接警单,证实:2016年1月14日及2016年9月19日被害人多人先后报警称自己停放在河东区益寿东里小区内和路边的汽车被划伤。1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张xx分别于2016年1月15日、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2、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基本情况。13、情况说明,证实:部分被划车辆所有人未配合取证和鉴定。14、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证实:被鉴定人张xx在2016年1月14日实施作案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016年1月14日,张xx在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张xx2016年9月19日,实施作案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016年9月19日,被鉴定人张xx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被鉴定人张xx有诉讼行为能力。15、价格认定书,证实: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6年1月14日被划损的其中47辆小型汽车修复价格共计为人民币19430元。2016年9月19日被划损的其中6辆小型汽车修复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250元。16、张xx残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精神三级残疾。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被告人张xx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和刑事责任能力,系由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关依据鉴定程序作出,且鉴定所依据的调查及证明材料既有被告人以往就医的相关记录,也有被告人案发当天归案后所做的笔录,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既往病史及犯罪时的行为表现,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最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又与两次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相悖,故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自己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xx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二、受损车辆价值人民币22680元,责令被告人张xx予以退赔。三、作案工具链锁、钥匙、游戏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连波人民陪审员 孔晓忻人民陪审员 狄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双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