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睢某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某,李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242号原告睢某,女,汉族,农民,初中02X。宁陵县杨庄村。委托代理人胡冬梅,系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宁陵县田054。原告睢某诉被告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骆俊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睢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睢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睢某负担。审判员 骆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史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