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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小振与驻马店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小振,驻马店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729号原告马小振,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解放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聂勇,该院院长。原告马小振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小振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小振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小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小振负担。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