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杨玉兴、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滩乡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兴,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滩乡人民政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8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玉兴,男,生于1947年8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著忠,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滩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晓宏,乡长。再审申请人杨玉兴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龙滩乡人民政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玉兴申请再审称,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我1995年的受伤与2012年的左距骨坏死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玉兴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晓川审判员 胡东蓉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