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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周加兰、孙启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加兰,孙启足,孙启华,孙启风,唐本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周加兰,女,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系被害人孙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孙启足,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某之长女。申请执行人孙启华,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某之长子。申请执行人孙启风,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孙某之次女���被执行人唐本堆,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盘县,住盘县。申请执行人周加兰、孙启足、孙启华、孙启风与被执行人唐本堆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2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唐本堆在“工商、车辆、房产、银行”等部门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至盘县××螳螂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唐本堆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仍在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2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 金代理审判员  黄尧举代理审判员  李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发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