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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学强与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保318号申请人:王学强,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岳东,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华,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学强与被申请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蓝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