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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萍与被执行人鄢正亚、付广义、龚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萍,鄢正亚,付广义,龚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晓萍,女,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鄢正亚,男,195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付广义,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龚小萍,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萍与被执行人鄢正亚、付广义、龚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小萍有一套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西大道农行宿舍1栋206号房屋(产权证号:201***88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小萍所有的坐落在金溪县秀谷镇秀谷西大道农行宿舍1栋2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881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