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6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久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久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1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久英,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源,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久英因诉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3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久英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要求拆迁人给予拆迁安置房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存在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第一款第二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之规定,故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法律适用不当。综上,请求查明本案案件情况,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支持原告诉求。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办事处签订《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发生于2015年5月1日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就案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的纠纷,上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梦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