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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兵业与新疆冠群钢铁有限公司、孙明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调解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业,新疆冠群钢铁有限公司,孙明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25号申请执行人:刘兵业,被执行人:新疆冠群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明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兵业与被执行人新疆冠群钢铁有限公司、孙明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164534元,执行费14045.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冉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