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行审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王加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王加省,吴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1行审397号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育英,局长。被执行人王加省,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吴惠玲,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泉州台商投资区。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于2017年1月9日以被执行人王加省、吴惠玲于1995年10月13日生育第一胎女孩,于2000年8月30日生育第二胎女孩,又于2016年10月24日生育第三胎男孩,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泉台管某征决字[2017]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作出的泉台管某征决字[2017]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1月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加省、吴惠玲送达《行政催告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作出的泉台管某征决字[2017]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王加省、吴惠玲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作出的泉台管民生征决字[2017]010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王加省、吴惠玲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社会抚养费8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王加省、吴惠玲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忍审判员 杨冬青审判员 吴琼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惠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