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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洪桂、唐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秦洪桂,唐城,刘峰,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05543652-2。被执行人秦洪桂,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唐城,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8093905-0。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7164721-6。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住孝感市孝南区。组织机构代码79059024-3。本院在执行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秦洪桂、唐城、刘峰、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91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