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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恢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子林与魏刚强、彭秀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子林,魏刚强,彭秀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715号申请执行人董子林,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刚强,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秀均,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子林与被执行人魏刚强、彭秀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刚强、彭秀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6)陕0112执263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彭秀均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东段389号2幢125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9.86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秀均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六路东段389号2幢12502室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9.8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 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