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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康保生与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康保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东街(体育场对过)。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杰,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保生,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人,现居保德县林涛大道同舟广场附近。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保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协议,但双方却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没有及时将该情况告知一审法院,导致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进行审理及认定,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保德县人民法院(2017)晋093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华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