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8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五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与刘占颖、王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刘占颖,王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406号原告:五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5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64743591Y。法定代表人:王彦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昱苏,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占颖,女,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被告:王文,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原告五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颖、被告王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计156.25元,由原告五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艺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