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有国强与付廷森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国强,付廷森,苗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520号原告有国强。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廷森。被告苗森。原告有国强与被告付廷森、苗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有国强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有国强负担。审判员 谢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郑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