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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877王礼玉与张远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玉,张远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77号申请执行人:王礼玉。委托代理人:闫秀萍。被执行人张远川。申请执行人王礼玉与被执行人张远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远川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远川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