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4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龚燕丹、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燕丹,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燕丹,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南路799号。法定代表人:韩立霄。上诉人龚燕丹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9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燕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龚燕丹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燕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上诉人龚燕丹负担。(龚燕丹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诗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