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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彩娟、李德伟等与施俊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娟,李德伟,李彩珍,陈建明,施俊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22号原告:李彩娟,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李德伟,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李彩珍,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原告:陈建明,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施俊蒸,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李彩娟、李德伟、李彩珍、陈建明诉被告施俊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李彩娟、李德伟、李彩珍、陈建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彩娟负担。审 判 长  贾晨斌人民陪审员  楼忠民人民陪审员  楼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