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洪祥、王倩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祥,王倩影,王伟,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祥,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倩影,女,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伟,男,2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远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怀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