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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洪祥、王倩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祥,王倩影,王伟,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祥,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倩影,女,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王伟,男,2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王洪伟,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怀远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怀民一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