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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孝能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孝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1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祝玉堂,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韩寺镇姚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1323231974********。被申请人:孙孝能,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孙孝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豫0122财保92号民事裁定,将解除保全申请人祝玉堂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祝玉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祝玉堂交付保证金二万元,被申请人孙孝能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祝玉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祝玉堂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艳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