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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应昌申请执行魏仪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应昌,魏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罗应昌。被执行人魏仪军。本院受理罗应昌申请执行魏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魏仪军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应昌于2017年3月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云310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23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魏仪军列入了失信人员名单,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且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7)云3102执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王正东审判员  董诗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