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梦辉、李浩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梦辉,李浩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07号申请人:王梦辉,女。法定代理人:王云华,女。担保人:韩晓丽,女。被申请人:李浩冰,男。申请人王梦辉与被申请人李浩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梦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浩冰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韩晓丽以其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李浩冰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8月3日;二、扣押担保人韩晓丽所有的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8月3日。申请人应当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梦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姚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