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67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67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94060020,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4925号A17。法定代表人:凌幼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3025296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新南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冷光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辉,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1月20日,被告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保全费670元,两项合计1357元由原告上海凌韩胶粘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55元,由反诉原告昆山美奇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志辉代理审判员 汤秋婷人民陪审员 盛永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玉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