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贵敏与王河生、石家庄市鹿泉区顺泰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贵敏,王河生,石家庄市鹿泉区顺泰房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593号原告梁贵敏,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赵进忠,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河生,男,195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顺泰房产中介服务部,地址:鹿泉区顺城关5号。经营者孟琪。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贵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贵敏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