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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被告何威、万思、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何威,万思,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17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33P。负责人:黄红阳。委托代理人:黄波、巫小兵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威,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万思,男,汉族,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法定代表人:骆杨。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与被告何威、万思、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直属支行撤回对被告何威、万思、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本院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735元,合计1685元,由被告何威、万思承担。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燕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