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建昌与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昌,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昌,男,1968年1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饶卫江,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建昌与被执行人淅川县鼎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豫13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民终2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