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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全州万郦地产有限公司,唐某某,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2359号原告:蒋某某,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全州县,现居住在全州县。委托代理人蒋小林,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潘海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蓝尹,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瓦窑西路*号*栋。负责人:吴泉,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兰清,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全州万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环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杞林军,公司职员。第三人:唐某某,男,1955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第三人: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13号怡和园小区时华大厦*座第**层。法定代表人:唐战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泳潼,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全州万郦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某某、广西兴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8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084元,减半收取7042元,由原告负担(免交)。审 判 长  唐新伟审 判 员  谭 婧人民陪审员  蒋森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