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胡长建、史春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胡长建,史春灵,常山力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873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平、朱旌,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长建,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史春灵,女,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告:常山力进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四通大道350号。法定代表人:胡厂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胡长建、史春灵、常山力进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