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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1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林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洪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与其儿子欧阳某甲到桂阳县黄沙坪街道上银山村上牛角组“宝岭”山场扫墓,被告人欧阳某某用纸钱、香、鞭炮给其老奶奶祭祀时,不当用火,不慎引燃坟周边茅草,离开现场不远的欧阳某某发现火情后,立即返回救火,并拨打了119报警。由于天晴、风大、山火迅速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678.7亩,其中有林地591.1亩、灌木林地958.8亩(包括特规灌木林地2.3亩),未成林造林地84.4亩,非林地(工矿用地)44.4亩,受损林木104454株,蓄积508立方米,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油茶、油桐;直接经济损失553029元。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处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通话记录、户籍证明、气象资料、赔偿协议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桂阳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在森林防火特防期擅自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591.亩,灌木林地958.8亩(包括特规灌木林地2.3亩)、未成林造林地84.4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其辩称发生火灾后主动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报警救助,案发后其亲属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上午,被告人欧阳某某与其儿子欧阳某甲在桂阳县黄沙坪街道上银山村上牛角组的“宝岭”山场给其老奶奶坟地扫墓,被告人欧阳某某在燃烧纸钱、香和燃放鞭炮时,未采取防火措施,不慎引燃坟墓周边茅草。离开现场不远时被告人欧阳某某听到有人喊起火了,便立即返回去扑火,并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报警。由于天晴、风大、火势迅速蔓延,引发了森林火灾。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678.7亩,其中有林地591.1亩,灌木林地958.8亩(包括特规灌木林地2.3亩)、未成林造林地84.4亩、非林地(工矿用地)44.4亩。受损林木104454株、蓄积508立方米。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油茶、油桐,直接经济损失553029元。森林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积极扑火,在现场被桂阳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扭送至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彭某丁等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彭某某经济损失67700元,取得了彭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接处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7年4月3日13时许侯某电话报警称:当天上午12时许他和黄沙坪街道办的干部在防火巡查时发现黄沙坪街道上银山“宝岭”山场发生森林火灾,上银山村上牛角组村民欧阳某某、欧阳某乙及欧阳某甲在“宝岭”山场扑火,经询问后得知是欧阳某某及家人在“宝岭”山场扫墓时违令用火引发山火。2017年4月10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欧阳某某失火案立案侦查。2、到案说明。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7年4月3日在扑火现场被侯某等人抓获并扭送至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处理。3、通话记录。证明2017年4月3日森林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欧阳某某要其儿子欧阳某甲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报警。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5、气象资料。证明2017年4月3日桂阳县黄沙坪区域站点未出现有效降水,气温为17.6-25.70C。6、《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和《收据》。证明被告人欧阳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分别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7、证人欧阳某甲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上午他和父亲欧阳某某来到本村“宝岭”山场东南山坡的坟地扫墓,他不知道这堆坟是谁的,他们祭拜完后准备去山下第二个坟地,因为他累了,欧阳某某一个人去北面第二个坟地扫墓,他则在岔路口等其父欧阳某某,他玩了约20多分钟的手机,大约中午12点钟左右他父亲扫完墓回来找他,然后他们一人提一个萝筐沿小路往“宝岭”南面山场去扫墓,大约走了2-3分钟,听到西面有人喊他父亲欧阳某某的名字,具体他没听清楚说些什么,他父亲欧阳某某讲“回去看下是不是起火了”,然后,他们跑回第二个坟地(他父单独一个人来扫墓),看见起火了,他父欧阳某某就说:“明明把火星都踩灭了,怎么会烧起来,赶快打火”,他们砍了两根树枝赶紧打火,没过几分钟,他姑欧阳某乙拿了个水桶赶来救火,这时他父亲要他打电话报警(12点24分),到下午1点多钟他父亲欧阳某某被政府干部带走了。8、证人欧阳某丙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上午10点左右,他在上银山村上牛角组村口的晒谷坪防火值班,看见欧阳某某和其儿子欧阳某甲先在“宝岭”东面山坡坟地扫墓,半个小时后,欧阳某某父子走到“宝岭”东面山脚方向大约距离30米的另一坟地扫墓,他听到鞭炮响后,看见欧阳某某父子提着祭祀用品沿小路向南面走了,大约过了2-3分钟,他发现欧阳某某扫的第二个坟地起火了,他一边往村里跑一边喊“教光(欧阳某某的外号),你扫墓的地方起火了”。然后他打了欧阳某丁和村支书彭某一的电话讲欧阳某某扫墓起火了。大概中午一点多钟,几个政府干部把欧阳某某从救火现场带到林业部门去了,这次火灾烧了很多杉树和松树苗。9、证人彭某一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上午10点半他在上银山上牛角组值班点看见欧阳某某带其儿子上“宝岭”去扫墓,他叮嘱欧阳某丙注意提醒扫墓的人不要用火,便与周某某到各个村巡查防火情况,中午12点10分,他接到欧阳某丙电话讲“上牛角组起火了,赶快安排人员来救火”,他立即打电话给周某某汇报随后赶来上牛角组,欧阳某丁告诉他起火点在欧阳某某家的坟地,他看欧阳某某用树枝在打火,后黄沙坪街道办来了很多干部救火,大火直到晚上八点多才扑灭。这次火灾烧毁了上银山彭某某、彭某甲、彭某乙等人的杉树,具体数额不清楚。10、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中午12点多钟接到驻村干部肖某某的电话讲上银山村上牛角组的山场起火了,他带领干部携带打火工具赶到现场打火,并了解到是上牛角组村民欧阳某某扫墓时引发的火灾。11、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中午12时许他和黄沙坪街道的工作人员在上银山上牛角组一带防火巡查时发现“宝岭”山场起火,他问了欧阳某丙情况,欧阳某丙告诉他是欧阳某某一家在山上扫墓引起的,后他打电话给县防火办和黄沙坪街道办汇报了,并由他把欧阳某某带到了桂阳县森林公安局。1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12点20分他接到电话称上银山上牛角组发生森林火灾,他和其他干部赶到现场看到“宝岭”东面山坡在燃烧,火势很大,在村民的指认下他看到欧阳某某父子拿着树枝正在打火,为避免受伤,他把欧阳某某父子叫下山,刚好碰到正在巡逻的林业局干部侯某,侯某便把欧阳某某带去森林公安局了。由于当天风大,直到晚上八点多钟才把山火完全扑灭。13、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4月3日中午12点14分接到上银山村支书电话称上角牛组发生森林火灾,请求他们带街道干部去救火,他们带领了3、4个干部赶到上牛角组的“宝岭”山场救火,山火一直到晚上八点多钟才扑灭,后上银山村支书彭某一和上牛角组组长欧阳某丙及部分村民告诉他们是欧阳某某和其儿子在“宝岭”山场扫墓引起的山火。14、证人欧阳某一的证言。证明他在2017年4月3日上午9点钟左右他和哥哥欧阳某二等四兄弟去“宝岭”山场扫墓,半小时后扫完墓便回到家旁边不远的另一坟地扫墓后便骑摩托车到柏树村他婆婆的坟地扫墓,大概中午十二点左右,他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宝岭”山场起火了,要他回去打火。他回去参加了救火一直到下午。他在“宝岭”山场扫墓时没有发生火灾,当时他也没看到欧阳某某一家在“宝岭”山场扫墓,此次火灾烧毁了上银山村和周台村的很多杉树。15、被害人彭某二、彭某乙的陈述。证明2017年4月3日欧阳某某在“宝岭”山场扫墓时引发的森林火灾烧毁他们和其他部分村民的杉树林,希望欧阳某某赔偿他们的损失。16、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年4月3日上午9点多钟他骑电动摩托车带上其儿子欧阳某甲从桂阳县城到黄沙坪街道上银山村上牛角组老家扫墓,他在老家大厅摆了“三牲”,蜡烛、香、烧了纸钱,打了一封鞭炮后与其儿子一起上“宝岭”山场扫墓,在“宝岭”东面山场山腰他爷爷坟地,他用镰刀割完坟地茅草后,他儿子在前摆好“三牲”他点燃纸钱、蜡烛和香,祭拜完后他们往山脚方向约30米远的二爷爷、三爷、老奶奶坟地去扫墓,在路口时他儿子讲好累不想去,他便要其儿子在路口等,他一个人拿起祭品去扫墓。他在每个坟墓前都用打火机点燃纸钱焚烧,打了一封鞭炮,在确定四周茅草没有起火后便收拾“三牲”按原路返回与其儿子会合后沿小路往南走了几十米,约3分钟左右,他听到上牛角组方向有人喊他“某某,你扫墓那里起火了,快回去打火”,听到喊声,他和儿子立即返回确认是否起火,当他跑到离其老奶奶坟地10米的位置看到老奶奶坟墓四周茅草正在燃烧,他赶紧用镰刀砍了两根柴与儿子打火,过了几分钟他妹妹拿了水桶从附近田里取水来扑火,他打了一个小时左右就被政府干部从火场带下来,并送到森林公安局了。在救火的时候他要其儿子拨打了火警电话119报了警,当天是晴天、南风很大,他希望亲属尽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17、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郴旭鸿司鉴所[2017]林鉴字第61号、第61A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欧阳某某“4.3”失火案过火面积1678.7亩,其中有林地591.1亩,灌木林地958.8亩(包括特规灌木林2.3亩),未成林造林地84.4亩,非林地(工矿用地)44.4亩;受损林木104454株,蓄积508立方米,树种为杉树、马尾松、油茶、油桐;直接经济损失553029元。18、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森林火灾现场位于桂阳县黄沙坪街道上银山村“宝岭”山场,东起上银山村上牛角组“宝岭”山脚,南至黄沙坪街道羊脚脑村“宝岭”山脚,西至上银山自然村“宝岭”西面山腰,北至“宝岭”山场北端山腰,与“大井头”山场相望。最初的起火点位置在“宝岭”山场东南面山脚处的坟地一带。火烧迹地东面即“宝岭”东面山场均为荒山,山上的茅草、杂柴被烧成了炭黑色,火烧迹地的南北两端及西面有约400亩的杉树林和部分油茶树已过火,树干表皮成炭黑色,树枝呈枯黄色。起火当天天气干燥,南风大。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特防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591.1亩,灌木林地958.8亩(包括特规灌木林地2.3亩),未成林造林地84.4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阳某某犯罪后,委托其儿子拨打电话报警,在扑火现场被政府干部带到公安机关,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火灾发生后,被告人欧阳某某积极扑火,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阳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柏旺人民陪审员  徐永强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闻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