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葛建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建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2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建民,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2014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依法逮捕。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建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建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葛建民在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家家和烩面馆,趁被害人黄某吃饭时将其放在椅子上的双肩包盗走,双肩包内有现金500元、苹果IPAD一台,黄某身份证一张,医保卡(被盗时卡内余额为1502.89元)一张,大张购物卡两张(被盗时卡内余额分别为172.8元、29.4元)等物品。后葛建民于同日20时20分许,在洛阳市老城区十字街夜市三福店前将被害人张某的乐视MAX2手机一部盗走,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苹果IPAD价值1565元,被盗乐视MAX2手机价值1199元。案发后,被盗现金500元、大张购物卡两张、医保卡以及乐视MAX2手机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建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葛建民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证人任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黄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领条、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建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葛建民能够当庭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葛建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建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所处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葛建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赔被害人黄阿娟人民币15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玲利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人民陪审员 宗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乔帅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