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组*号。被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组,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梁某某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96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周某某在限期内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条给付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碧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