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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韩爱新,韩翠蓉,王新,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襄阳昊龙新材料有限公司,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韩安先,周润民,饶昌勇,欧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财保18号申请人: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0号民发盛特区A座12楼。法定代表人:吴珍,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爱新,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韩翠蓉,女,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王新,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柿铺社区。法定代表人:韩爱新,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襄阳昊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柿铺社区2幢。法定代表人:陈耿,襄阳昊龙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新,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韩安先,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申请人:周润民,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饶昌勇,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欧阳军,女,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韩爱新等人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2017年8月1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襄阳仲裁委员会的移送和申请人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给襄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机器设备等动产(见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查封被申请人襄阳顺和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田山村化纤路3号5幢房屋,房权证号码:樊城区00097870;三、查封被申请人饶昌勇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民发城市印象11幢1单元22层1室房屋,房权证号码:樊城区70060540;四、查封被申请人韩爱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41号(金方圆公司)11幢2单元3层2室房屋,房权证号码:樊城区00053289;五、查封被申请人王新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金方圆公司)23幢1单元2层5室房屋,房权证号码:樊城区0009578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