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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2204程斌与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雅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斌,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雅茹,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颜博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2204号原告:程斌,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露,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风华南路一号富泊湾广场AB区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刘德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汪洲,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县。被告:李雅茹,女,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泉山区。第三人: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坝子街小区10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兴超,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颜博,男,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审理原告程斌与被告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李雅茹、第三人颜博、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程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号为054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秋实园x#x-xxxx室;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撤销两被告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合同号为054xxxx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位于徐州市泉山区秋实园1#1-1801室。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1日,徐州正德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德公司)与颜博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7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8日至2012年6月7日止,并提供了房产担保,颜博依约支付了借款,但合同到期后未能偿还并延期还款至2016年6月7日。原告于2014年6月7日到徐州创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曾用名:徐州创信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利行公司)要求通过其委托放款,于当日在该公司处签订了委托书委托颜博代为向正德公司放款20万元。原告于当日支付了借款,颜博也出具了20万元的收据,同日与创利行公司签订了垫付债务协议书。后颜博及创利行公司告知正德公司,其于2011年5月21日签订的7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中有20万元的债权人为原告。2011年5月21日正德公司与颜博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期自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日止,并提供了房产担保,颜博依约支付了500万元,到期后未能依约偿还,后将合同延期至2016年6月7日。2011年5月21日、2013年5月30日原告两次到创利行公司委托放款33万元、7万元,创利行公司同意对两笔借款到期未收回本息时进行垫付。2015年11月15日正德公司同颜博约定用秋实园41套房产、30间地下室及36个车位冲抵借款,并签订了相应的网上备案合同,于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6日颜博同正德公司补充达成抵账协议两份,共冲抵43156440元债务,颜博同正德公司商定将抵偿的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李雅茹,导致正德公司无力偿还其对原告的借款,其中李雅茹并没有出借款项也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正德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正德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意或债权给付凭证,而是基于其将资金交付给第三人颜博进行投资放款进而对被告享有债权。而颜博系第三人创利行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采取以帮助委托理财并由其公司垫付债务,或将其所享有的债权对外转让等方式,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不特定对象直接收取了大量资金,并出具了相关凭证和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因颜博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相关案件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本案中的相关事实涉嫌犯罪,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盛军代理审判员  伍 俏人民陪审员  许庆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