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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9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雷,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继续监视居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雷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蓝文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雷多次在网吧趁被害人睡着之际,窃取他人手机,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2日5时许,被告人周雷在本区鞋都三期金龙网吧138号机位,窃取被害人冯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某S9手机一只(无法估价)。2、2017年4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周雷在本区鞋都三期新时代网吧118号机位,窃取被害人周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乐视X900(金色)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500元)。3、2017年4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周雷在本区正岙网络会所76号机位,窃取被害人邓某放在电脑桌上的vivoY51A(白色)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691元)。2017年4月18日晚9时30分许,被告人周雷在本区鞋都三期兰梦网吧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乐视X900、vivoY51A手机各一只,已发还被害人周某、邓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周某、邓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袁某、林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及被告人周雷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周雷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已羁押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周雷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冯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维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