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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6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6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绍武,沈阳市沈北新区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某某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赵楠楠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