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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刘兴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达,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6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兴达,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先锋村电信小区。法定代表人:傅乐静,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刘兴达申请执行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兴达申请执行标的本金为229298.50元。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刘兴达与被执行人芦山县盈安农业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的,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郭 维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奥 百度搜索“”